銀行受託投資不保本不保息,除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外,投資所產生的本金虧損、匯率損失等風險,均由投資人承擔。
投資人資格
- 本國專業及非專業投資人皆可投資。
- 不受理外國人(含OBU)投資ETF。
服務時間及項目
下單方式 | 單筆購買、定期定額(ETF不受理定期不定額交易) |
臨櫃下單 | 週一至週五上午09:00至下午15:00前完成交易 |
網路下單 | 提供24小時服務,營業時間內至下午15:00完成交易,視為當日交易,逾時視為次一營業日交易。 |
每次購買最低信託本金及超過時之單位增加金額【單位:元】
項目 | 單筆 | 定期定額 |
幣別 | 最低申購金額 | 單位增加金額 | 最低申購金額 | 單位增加金額 |
新台幣 | 10,000 | 1,000 | 3,000 | 1,000 |
- 定期定額購買,限以本行存款帳戶扣款,扣款日若遇非受託人營業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扣款。
- 投資國內ETF之基金帳號,僅受理異動投資基金為其它國內ETF,不可異動為非國內ETF之標的。
- 委託人購買時,受託人不擔保委託人指定之投資標的一定成交,若無法順利成交時,委託人同意受託人無息退還委託人原交付之信託本金及手續費。
- 若受託人就同一指示生效日所有委託人申請買進之金額無法全數成交時,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將視不同委託人委託之申請時間,按時間先後順序原則自受託人當日全數成交單位中分配計算,受託人並將無息返還委託人未成交部分之信託金額及手續費。
贖回
- 部分贖回:每筆基金帳號項下單一國內ETF已分配單位數之原始信託本金餘額達等值新台幣六千元以上,得申請部分贖回,惟每次最低贖回原始信託本金為等值新台幣三千元,每一國內ETF之原始信託本金餘額至少為等值新台幣三千元。
- 單筆一次購買者,每筆基金帳號項下所有國內ETF辦理全部贖回後,該基金帳號之約定書即終止。
- 定期定額投資者,每筆基金帳號項下所有國內ETF辦理全部贖回後,該基金帳號之效力如下:
- (1) 勾選停止扣款並終止本基金帳號者,受託人將停止自該基金帳號指定之扣款存款帳號扣款投資,惟委託人辦理全部贖回時,如尚有未分配之單位數,本行將於分配入帳後將該等單位數自動辦理補贖回,贖回款項入贖回入帳帳號。
- (2) 勾選依原約定繼續有效者,除於全部贖回時該基金帳號已中止扣款者外,本行將依原約定繼續辦理扣款。
- 委託人贖回時,受託人不擔保委託人指定贖回之投資標的一定成交,若無法順利成交時,即視為委託人撤銷該筆贖回之申請。
- 國內ETF贖回限制:國內ETF於受託人分配申購單位數後,始受理委託人贖回申請。
- 贖回付款天數:T+3天。
- 若受託人就同一指示生效日所有委託人申請贖回之單位數無法全數成交時,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將視不同委託人委託之申請時間,按時間先後順序原則,自受託人當日全數成交單位中分配計算,未全數成交之單位數,即視為委託人撤銷未成交單位數贖回之申請。
國內ETF指示生效日
委託人對受託人之交易指示(單筆交易為申請日,定期定額交易為扣款日)如遇非受託人營業日或非受託人委託交易券商之公告營業日,則委託人之交易指示生效日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如遇農曆年封關日之後,則交易指示生效日將順延至受託人與受託人委託交易券商恢復營業後。
國內ETF交易執行日
交易執行日為委託人對受託人交易指示生效日次一營業日(T+1日)之臺灣證券交易所交易日,如遇臺灣證券交易所之非營業日,則遞延至次一營業日。
成交價格
委託人於募集期間申請購買國內ETF,其購買價格為發行價格;於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後購買及贖回,其成交價格為依前述交易執行日交易市場開盤後一個小時內受託人委託之交易券商之平均成交價格。
其他
- 本行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其子法相關規定,於本行網站予以說明及揭露總契約書之契約重要內容及風險。
- 委託人指定投資之國內ETF,係本行依據委託人之運用指示,由本行以受託人名義代委託人透過交易券商至交易市場進行投資交易,不可匯撥至委託人於其他證券商開立之集保帳戶。
- 本項信託投資之稅務處理,包括但不限於依照中華民國稅法、投資標的當地國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委託人實際辦理投資,其相關事宜,悉依委託人簽訂之本行「辦理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總約定書」、「辦理信託資金投資國內指數股票型基金(ETF)申請暨約定書」、委託人指定投資之國內ETF之「商品說明暨風險預告書」、本行網路銀行基金交易之約定事項及注意事項等之約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