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即申請人)持有國外銀行付款之外幣票據,可委託本行代收,俟票款確定收妥後,再行解付存入申請人開立於本行之存款帳戶。
服務對象
已開立本行新臺幣或外匯存款帳戶且往來至少6個月(含)以上之個人、公司、行號、團體。(申請人須為票據之抬頭人)
憑辦文件
請攜帶有效身分證明文件至各營業單位填具「光票託收申請暨約定書」辦理。
- 個人請持身分證件-包括身分證、長期居留證等,親自辦理。
- 公司、行號、團體請持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辦理。
託收手續費
- 「手續費─匯費」:每張按照票面金額0.05%折算新台幣計收(最低新台幣200元,最高新台幣800元)。
- 「郵電費─郵費」:每張新台幣300元(如以國際快遞寄件時按國際快遞價格計收)。
- 國外費用:美國地區付款之美金支票,國外代收銀行每張收取手續費至少美金250元;美國以外地區付款或美金以外之幣別,則依各國外代收銀行之收費標準收取手續費。(國外銀行另收取之費用,依其收費標準逕自票款扣除,如有調整,則依其收費標準而定。)
※倘有退票情形發生,除須支付本行手續費、郵電費外,另須繳納國外代收銀行之退票處理費。
託收期間
託收期間依付款行國家當地法令及作業時間而有所不同,以收到國外實際入帳所需期間為準。
不適用託收之票據
- 過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 未到期票據
- 破損或影印之票據
- 已提示過或先前退過票
- 各項票據要件不完備
- 經轉讓之票據
- 票面金額未達美金250元;美金以外之幣別則依各國外代收銀行之規定
- 依各國外代收銀行規定為不適用之情形
※為維申請人之權益,避免因票據退回產生額外的費用負擔,本行得視外幣票據之實際狀況,及依各國外代收銀行之規定,保留受理託收與否之權利。